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自XX年 XX月 XX日起,公司解散,停止经营活动,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性质、数额等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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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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