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终结算就是银行在一日业务结束以后,需要对账务、现金进行核对,称为日终处理,柜面来讲是晚上关门以后,会计部门应该是指帐务结算完成,如果是系统自动结算的内容的话应该是指银行大机关闭清算的时间。
使商品交易和结算业务能正常进行,中国的结算制度中规定办理结算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钱货两清。即卖方要按期发货,买方要按规定付款,不得拖欠货款和无理拒付货款;
2、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收付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结算制度的规定。银行组织结算工作,要从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银行不予垫款。银行为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只负责把款项从付款者账户转入收款者账户,不能代垫款项。企业委托银行付款时,必须在银行账上备有足够的资金;委托银行收款时,必须等待款项收妥后才能支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
(七)买卖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第四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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