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诉讼费减半的退费步骤是:携带诉讼费缴费票据,找主管庭长签字,接着至财务室开票,在分管副院长签字后,即可要求会计退钱。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退回原告一半的案件受理费。自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就应给原告退费。但是根据现实的操作情况,诉讼费退费有个时间过程,比如承办人及有关领导签字等工作有个时间过程,并且很多根据个的不同情况也规定了可以办理退费的时间,但退费应及时退还原告,也就是一个合理的期限。具体退费期限应和承办法官具体联系。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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