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私自挂,未经许可可能会造成公众误认,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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