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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起诉的决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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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告知依照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申诉。被害人对人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受理。上一级人民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上级人民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提起自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对于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申诉。人民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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