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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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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民事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申请抗诉。

  行政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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