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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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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理决定分为不同的情况,申诉方式分别如下:

1、机关不服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2、被害人不服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3、被不起诉人不服

对于人民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申诉。人民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机关。

一、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情形有哪些?

按照《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是指对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如果是以没有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因不是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因此不属于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这种情况,当事人对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由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或部门进行审查,但不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

一般不服人民《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复查申请书,是需要写明当事人的不服理由,审查理由还有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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