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有哪些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依职权进行鉴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不能强行鉴定。一方向人民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离婚)
1、双方自愿离婚;
2、当事人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双方已达成协议;
4、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单方离婚)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3、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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