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会有:
1、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量刑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量刑标准有以下几点:
1、对自然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四个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如何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理财途径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往往会积聚起大量的资产。这些资产一旦擅自使用,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丰厚收益,但却使得资产管理活动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刑法》新增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一罪名,以填补刑事立法的漏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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