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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制度的含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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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是指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一、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机关、机关、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行政错误执行机关,一旦递交案件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办理。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受害的公民进行赔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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