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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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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社区矫正机构,在中国,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的组织。具体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中,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 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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