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林木纠纷的处理办法

林木纠纷的处理办法

来源:99网


法律分析: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或者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确权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