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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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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是犯罪主体和客体不同、客观方面要件不同。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为正常社会秩序,包庇罪的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如何确定构成包庇罪?

满足以下要件确定构成包庇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犯罪人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构成组织性质组织罪的要件?

构成组织性质组织罪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三、纵容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规定?

界定纵容性质组织罪的标准是: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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