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
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
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办理下级人民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二条
办理执行协调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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