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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公证应注意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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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二)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领取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三)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四)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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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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