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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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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经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后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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