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是由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当地县级以上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提出,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提出。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综上所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通过当地县级以上特指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部门、选定的协会以及企业提出,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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