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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警查扣的车不要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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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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