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辞职不开离职证明书怎么办理

辞职不开离职证明书怎么办理

来源:99网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离职证明书,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用人单位未出具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离职证明书,您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离职证明书是劳动者离职时的重要文件,它记录了劳动者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保缴纳等情况。然而,一些劳动者在离职后却发现,由于离职证明书中社保待遇的记录不准确,导致其在社保待遇上受到了损害。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如果离职证明书中记载的社保待遇与实际不符,劳动者也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因社保待遇受损造成的损失。

因此,对于离职证明书中社保待遇不准确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社保待遇受到了损害,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结语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离职证明书的情况下,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对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