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同时,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在于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结语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在于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能够满足不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助于推进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