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老人在派出所没有档案是正常现象。只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为死亡人员进行了销户,其档案信息派出所就不再保留。办理死亡注销手续需要的材料: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以下材料之一: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3)人民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
(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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