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内,所有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工作的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分析
在广东省内,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根据广东省的规定,所有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工作的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7万人,占全国比例超过1/7。
广东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怎么算的?
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目前将行业划分为三类,一、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0%和2.0%(一类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二类行业主要是加工制造业,三类行业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石油石化等)。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二、三类行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不超过50%的比例。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平均为0.7%,人月均缴费额为15.元。
工伤保险费由谁来交?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应当及时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除深圳市外,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如果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其工伤保险关系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
拓展延伸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停止拨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其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罚款、滞纳金等处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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