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七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七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补助。认定工伤需要提交多种证明材料,如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以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证
法律分析
成都市七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 标准:七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七级的员工将获得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补助。
2. 要求: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将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认定资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结语
成都市七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进行计算。认定工伤需要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等。认定为工伤的标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等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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