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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所服刑罪犯参加劳动应给予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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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短刑犯均在看守所内服刑,参加轻微的生产劳动和一些社会公益活动。但这种做法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也不利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更与我国刑法保障的立法宗旨不符。因此,应当改变这一做法,给予留所服刑罪犯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调动其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安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应由机关负责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据此,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短刑犯均在看守所内服刑。留所服刑的这部分短刑期罪犯,在所内除了接受教育,改造思想外,还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一些轻微的生产劳动。特别是在当前财政拨款尚不足保证一些地方的看守所开支的情况下,留所服刑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一方面作为其接受劳动改造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成为看守所创收的一条渠道。对于留所服刑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一般是将其打入看守所的食堂中,贴补罪犯的伙食,留所服刑犯并不能够领取到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留所服刑罪犯参加劳动不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现象需要改变。

首先,这种做法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

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是应当获得报酬的。同样是服刑,也同样参加劳动,只不过地点不同,在监狱按法律规定可以获得报酬,在看守所则无报酬,这种做法显然于法于理都是不符的。

其次,不利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一般来讲,留所服刑犯在看守所里劳动,尽管其劳动强度不大,时间也并不长,但通过劳动无疑能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如果在其出所时发给一定的劳动报酬,则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对在押的留所服刑犯,都可以调动其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最后,与我国刑法保障的立法宗旨不符。

在留所服刑罪犯中,确有一些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服刑后可能面临着生活困难的问题。如果在其服刑期间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解燃眉之急,对于这部分人的教育改造无疑是有益处的,对于社会安定也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拓展延伸

留所服刑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获得劳动报酬。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劳动中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这是保障罪犯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留所服刑罪犯的劳动报酬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加强对监狱劳动报酬制度的监管,确保罪犯的劳动报酬得到充分支付。

为了保障留所服刑罪犯的劳动报酬权益,我国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应当完善监狱劳动报酬的制度设计,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和程序。其次,应当加强对监狱劳动的监管,确保劳动过程合法、规范,避免劳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最后,应当加大对监狱劳动报酬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罪犯的法律意识,促进其自觉履行劳动义务,获得劳动报酬。

留所服刑罪犯的劳动报酬问题关系到其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国家文明建设的进程。我们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狱劳动报酬制度的管理和宣传,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然而,对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短刑犯,看守所并不能代为执行刑罚,而应当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因此,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短刑犯均在看守所内服刑。留所服刑的这部分短刑期罪犯,在所内除了接受教育,改造思想外,还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一些轻微的生产劳动。然而,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也不利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更与我国刑法保障的立法宗旨不符。因此,应当改变这一现状,让留所服刑罪犯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以调动其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安定。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1990-03-17)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12-26)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01-08)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城镇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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