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口头辞职,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流程包括书面申请、交接手续、个人档案领取等。试用期辞职时有工资,双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用人单位不支付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可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权益。单位内部如有书面辞职规定,劳动者应遵守。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可以口头辞职吗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必须书面。
二、试用期辞职时间
正规企业办理职工离职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先要由本人写好离职申请,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门,再由所在部门提交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后,再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定。有的辞职员工不说一声想走就走,或者是明天要走,今天才说,给用人带来一定困扰,工作无法顺利交接。同时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后,三天内即可离职,企业没有权利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辞职流程
试用期辞职,提前3天递交一份书面辞职申请,落款日期为当日,明确在3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辞职通知”让单位签收,他不签就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送达,就能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申请离职日期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工资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数发放。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要有书面的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同时领取个人档案(一定要由公司贴封口条,盖章方可),自己暂时完好保管即可。在离职前你需要在原单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关费用的结清等手续,依照具体公司的制度而定。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是否涉及违约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的。正规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需要你本人的申请,人力资源部门的意见,公司办公会议的意见,正式的还需要就你辞职一事下发公司文件。
四、试用期辞职工资
试用期辞职是一定有工资的。在试用期内你和用人单位虽然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正处在双方双向选择的阶段时期,双方在这一阶段中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你想要辞职的时候可以和领导实话实说,一般来说是不会太为难你的。不要动不动就和老板吵,这样只会把问题激化,对解决问题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试用期的工资的时候大家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因此此时劳动者以口头的形式提出辞职也是允许的,但要是单位内部明确规定了此时也是要通过书面形式辞职的话,其实也是需要劳动者按照单位内部的规定来操作的。
结语
试用期内口头辞职是允许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书面形式。试用期辞职流程包括提前三天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确保单位签收或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送达,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离职日期为落款日期后的第四天,需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同时领取个人档案。在离职前需完成工作交接和费用结清等手续,注意是否涉及违约金问题。试用期辞职仍享有工资,双方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应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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