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XX(性别XX,出生时间XX年XX月XX日,死亡时间XX年XX月XX日,生前住址XX)的法定继承人如下:
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亲XX年XX月XX日
母亲XX年XX月XX日
子女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第二顺序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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