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1、离婚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归属,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判决。2、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3、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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