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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受理书能否用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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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需要商标获得授权公告后方可投诉。如果商标被判定为近似,应重新申请,不再使用。根据《商标法》有5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法律分析

不能。商标获得授权公告才能投诉侵权。如果国家局判定商标属于近似,那么以后不要用了,重新申请就是了。

根据《商标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

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拓展延伸

商标受理书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

商标受理书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阶段获得的一种证明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受理书可以作为商标权利的初步证据,用于维护商标申请人的权益。在商标申请受理后,商标受理书可以用于证明商标申请人的优先权和申请日期,以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同一商标。然而,商标受理书并不等同于商标注册证书,其法律效力有限。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商标受理书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如商标使用证据、商品销售凭证等,以进一步加强商标权利的证明力。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商标受理书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结语

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销售伪造商标标识、未经许可更换注册商标并投入市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等。商标受理书在商标申请阶段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商标权利的初步证据,但其法律效力有限。在维权过程中,商标受理书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强证明力。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问题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商标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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