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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多少钱,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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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挪用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对该解释的理解及适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分歧。

对未退还的“数额”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了数额巨大的,在一审宣判前,被告人不能将挪用的全部归还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被告人挪用了数额巨大的后,未退还分文的;第三种意见认为,“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被告人挪用数额巨大的后,未退还分文,或虽然退还了部分,但未退还的数额仍然数额巨大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关于未退还“数额巨大”的标准的认定问题,将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其未退还“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否应当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就是认定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是认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从维系刑罚均衡和罪刑相适用的角度,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将挪用罪与贪污罪相比较,贪污罪的量刑起点通常是5年,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5万元至10万元即被认为是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数额巨大”的标准,那么就要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即挪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刑罚设置要比贪污的刑罚设置更重,但就社会危害性来看,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挪用罪。

关于在二审阶段退还部分或全部,或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全部或部分挪用的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体现法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对被告人在二审期间退还部分或全部挪用的的,可作为二审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可以就这一事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退还全部或部分挪用的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罪犯应尽的义务,当然不能改变生效裁判中对被告人“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不过可以认定为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有悔改表现”,在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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