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扣:应交的税费项税-进项税。
1、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专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或销售,货物运输业统一(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税控系统专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也可以抵扣。
2、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条 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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