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1、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2、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3、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2、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4、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2、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5、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综上所述,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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