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被告的诉讼权利,是指赋予民事诉讼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告,只有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权利,才能合法地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基本对等,一方面,原告拥有提起诉讼、放弃、变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相对应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则拥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庭审中被告的主要任务,一般通过列举事实和理由,对原告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提出质疑,举出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等,达到全部或部分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的诉讼目的。
提起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另一重要诉讼权利,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一个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中,本诉的被告作为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
里举一个案例进行说明:王某因双侧卵巢肿块入住某医疗机构做腹腔镜手术,医疗机构手术过程中误结扎了其双侧输尿管,后不得不做输尿管再植手术,并造成肾功能一定程度的损害。王某以侵权为由起诉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应诉过程中,则提起反诉,诉称王某尚欠医疗机构治疗原发病的医疗费用。这是医疗纠纷中常见的提起反诉的情形,原告以侵权提起诉讼,被告(医疗机构)以患者拖欠医疗费用等提起反诉。
此外,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多数是相同的,如:均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在某些情形下,均有申请、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诉讼过程中,均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诉讼过程中,均有查阅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均有请求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利;均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均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均有在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均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均有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均有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名的权利,有对自己陈述记录有遗漏和差错的地方进行补正的权利;均有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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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官司原告的权利
在打官司时原告是有发言权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权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有其他紧急情况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权请求人民裁定先予执行
(7)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8)有权请求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9)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11)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2)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3)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4)在宣判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15)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6)对一审人民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7)胜诉的原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执行。
(18)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原告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人民也有责任使原告能够充分行使依法
享有的诉讼权利。一切原告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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