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有以下依据:
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3、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加入了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时,应采用国际认证组织已经公布的、并己转变化为我国的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为依据。
4、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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