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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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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开发商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先预留一笔款项作为承包商日后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的费用,该笔资金从工程款中扣除,通常情况下,质保金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开始生效,直至合同责任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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