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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存保证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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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审批的数额标准。

其中,结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对其他刑事犯罪,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

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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