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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中介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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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中介租房纠纷时,中介存在过错的具有责任,中介无过错行为的没有责任。租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租赁双方当事人,中介公司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实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的,不存在违约责任。

一、中介公司的租房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中介公司的租房合同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中介机构信息及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出租房屋的地址、面积等信息;

3、房租数额与中介服务的价格、支付时间及方法;

4、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5、违约责任的承担;

6、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实际购房过程中遇到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情况一:审查不到位。

中介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房产证上的房主姓名是否与出售方身份证名字,签订合同的人一致,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一致,以及询问清楚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房产证上是否有未成年人的名字,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但是,有些中介公司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情况二:隐瞒房屋弊端。

房屋中介带领购买人实地看房,但在联系不上出售方,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气仅为临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情况三: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而部分中介公司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情况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特别规定。而由于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情况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时,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并未进行备案,这种行为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情况六:虚构社保。

在交易的时候,少数中介公司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三、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

1、中介有义务向双方的当事人如实介绍情况,即中介应本着诚实、公平、守信的原则为双方服务;

2、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报酬;

3、客户委托人有义务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4、客户承担擅自变更和取消委托指示造成中介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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