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的玩忽职守罪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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