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与年休假的支付问题:员工在没有享受调休和年休假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天数可按已工作时间折算并支付工资报酬,但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天数的部分不扣回。
法律分析
1、调休是员工在休息日上班后,单位没有支付员工加班费,承诺员工在工作日时可安排休息的一种方法。年休假是属于员工法定带薪假期。员工在享受调休假和年休假没有享受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抵扣假期。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拓展延伸
调休期间辞职,是否仍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在调休期间辞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您可能不再享受全额工资待遇。一般来说,调休是一种特殊的休假形式,用于补偿员工因加班或特殊工作安排而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当您在调休期间辞职时,根据公司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您的工资待遇可能会发生变化。有些公司可能会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或工作小时数来计算您的工资,而不再给予全额工资待遇。因此,在决定辞职前,建议您查阅公司的和劳动合同,以了解您在调休期间辞职时可能获得的工资待遇。此外,您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结语
在调休期间辞职时,根据劳动法规定,您可能不再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建议您在决定辞职前查阅公司和劳动合同,了解可能获得的工资待遇。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可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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