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诈骗罪刑事起诉要件

诈骗罪刑事起诉要件

来源:99网


诈骗罪的不起诉条件包括:情节轻微、不危害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除刑罚;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死亡。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轻微犯罪,可以采取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如训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行政部门处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一些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特赦免罪、仅告诉才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死亡等。

法律分析

诈骗罪有以下不起诉的条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刑法》

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刑事诈骗罪的证据要求

刑事诈骗罪的证据要求是指在对涉嫌诈骗罪的被告进行起诉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支持指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诈骗罪的起诉,需要提供以下证据要件:首先,要证明被告以虚构事实、隐瞒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次,要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最后,还需要提供与被告有关的相关证据,例如涉案物品、银行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这些证据要件的提供,是为了确保起诉的合法性和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只有在充分满足这些证据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刑事诈骗罪的起诉和审判。

结语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不起诉条件包括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但未告诉或撤回告诉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形。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可以采取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如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在起诉涉嫌诈骗罪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被告的故意行为、经济损失以及与被告相关的其他证据。这些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确保了起诉的合法性和对被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