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判玩忽职守罪?

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判玩忽职守罪?

来源:99网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包括: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

法律分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拓展延伸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玩忽职守罪是指在公务活动中,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职责、义务,却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件包括:一是具备公职身份,承担特定职责;二是存在明知职责、义务的情况;三是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四是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个领域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罪的严惩有助于维护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结语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作为形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玩忽职守罪的严惩有助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