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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字后,补偿款拖延不解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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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字后迟迟拿不到补偿款,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支付补偿款,同时禁止征收方在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强拆房屋。对于迟迟未交付安置房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拆迁协议签字应当规范,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并留存协议原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分析

一、拆迁协议签字后迟迟拿不到补偿款怎么办

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方迟迟不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不进行搬迁,并且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对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如果征收方在没有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强拆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来维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不支付补偿费用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支付补偿寺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第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签了拆迁协议,迟迟拿不到安置房怎么办?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迟迟未交付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是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协议到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拆迁户可以直接拿着协议原件去起诉协议相对方,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或者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协议原件,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声称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结语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签署了拆迁协议但迟迟未收到补偿款,可以选择不进行搬迁,并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支付补偿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必须先支付补偿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对于拆迁部门迟迟未交付安置房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签署协议时,双方应当规范程序,并保留协议原件,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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