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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划分为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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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6)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一、车祸责任划分不服怎么办

1、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向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有严格的备案程序,在基层事故处理单位对事故处理时,已经渗透了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意见,因此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如果要提出复核,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故处理之错误。

其实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讲,另外还有一种救济手段即通过向诉讼。《最高人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经审查认为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无权变更或者撤销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以此来判决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3、信访程序获得救济

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所以信访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小的缺憾。

二、车祸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全部责任的,机动车可减轻责任至10%;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可减轻责任至30%-40%;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同等责任的,机动车可减轻责任至60%-70%;

4、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可减轻责任至70%-80%;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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