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一定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认定标准包括虚增利润、虚构债权、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行为。
法律分析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拓展延伸
抽逃出资的认定依据及其法律适用
抽逃出资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资金流动的路径,是否存在通过非正常渠道转移资金的行为;其次,要分析资金流动的时间节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相符;还需审查资金转移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存在逃避监管、逃税或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如银行交易记录、合同文件、财务报表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在法律适用方面,抽逃出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人民应予支持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认定抽逃出资行为,若相关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权益。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的出资抽回行为。认定抽逃出资需综合考虑资金流动路径、时间节点、目的动机,以及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将根据情况而定,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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