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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不给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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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不给做工伤认定的,可以先询问不予工伤认定的原因,如果社保局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做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投诉。

一、工地工伤责任划分标准?工地工伤责任赔偿

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这是说在工厂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没签订劳动合同,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比如,工资条或卡、工作证、工作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友证明、找单位要赔偿做个录音等都可以证明。如果能证明,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申报,个人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到当地社保局申报,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按要求填写由社保局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做了工伤鉴定但是辞职了怎么办

要辞职的,做完工伤鉴定离职比较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按比例进行赔偿。工伤鉴定的申请,可以是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可由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在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工伤认定超了60天没消息

工伤认定受理超过60日没有下来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告其行政不作为。也可以先到工伤管理机关咨询一下,查明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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