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处理: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的,人民要依法受理。对事实婚姻,人民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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