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有如下责任: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变更时间要求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可分为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承包单位申请的工程变更两类。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建设单位要求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和通过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的工程变更两种情况。
(1)监理人或建设单位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监理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属于必须的变更,如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施工承包单位意见,监理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变更工作。
(2)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的工程变更。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某项新工作等。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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