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判处缓刑的服刑人员,应该在裁定生效或离开监所的10天内在居住地管辖区的司法所报到,司法局不接收的原因多是缓刑人员没有去到其居住地管辖区报到。一般情况下,在缓刑人员报到后,当地司法局会进行走访等确认缓刑人员是否居住在该辖区内,若确实在该辖区内,则由这一司法局接收。若司法所不接收的,可以向做出缓刑的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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