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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