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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如何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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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程序。发起人应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规定缴纳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除非法律、行规另有规定。

法律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如果法律、行规对此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和注意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进行出资时,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首先,发起人可以以现金形式出资,直接将资金注入公司。其次,发起人还可以以实物形式出资,将具体的资产或财产权益转入公司。此外,发起人还可以选择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形式进行出资。在进行出资时,发起人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要确保出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司法和相关。其次,发起人应了解出资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并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此外,发起人还需关注出资后的股权结构、股东权益和利益分配等问题。综上所述,发起人在进行出资时应选择适合的方式,并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和与其他股东的协商。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进行出资时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包括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发起人应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此外,还需关注股权结构、股东权益和利益分配等问题。因此,在进行出资时,发起人应选择适合的方式,并遵守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进行充分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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