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案流程如下:
1、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派出所职责范围如下: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3、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5、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6、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7、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9、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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